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劳动法学习1

注意:劳动相关的法律在立法上就很偏向劳动者一方。而且在庭审中,仲裁员、法官也知道劳动者并非法律从业人员,因此也会照顾劳动者一方,向劳动者释明法律规定。

一、劳动关系是什么?

劳动关系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的,将劳动者置于其管理之下,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的法律关系,具有从属关系、管理与被管理、不完全平等的关系,受劳动法调整。即:

1.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建立

2. 单位是管理者,劳动者是被管理者

3. 劳动者付出劳动,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

4. 是隶属关系,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具有从属性质

5. 是不完全平等的关系

6. 受劳动法调整

二、劳动者权益

劳动者权益,是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根据劳动法,应享有的权益,包括:

1. 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

2. 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3. 休息休假的权利

4. 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5. 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

6. 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

7. 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等

三、劳务关系是什么?

劳务关系则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支付对价的平等法律关系,是双方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受《民法典》调整,即:

1. 平等主体之间建立

2. 是平等法律关系

3. 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支付对价

4. 是双方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

四、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

  1. 首先,劳动关系中劳动者须年满 16 周岁,16 周岁以下的劳动者会被认定为雇佣童工系用工行为。
  2. 其次,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性 60 周岁以下,女性 50 周岁以下。雇佣男性年满 60 周岁、女性年满 50 周岁的劳动者法院一般直接认定为劳务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一条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劳动者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

3. 学生不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除了年龄,劳动者不能是具有学籍的学生,否则也不能构成劳动关系,原因也可以根据从属性原则进行判断,学生的生活来源、吃穿用度一般来说一定不是去勤工俭学的挣得的工资。

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 若干问题的意见》

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五、常见典型的劳务关系情形

  1. 特殊人员

这类特殊人员掌握某种专业知识或技能,例如注册会计师、律师等,这类人员一般还会成立职业协会监督、保护其成员。一般不认定其与所在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此类职业在逐渐减少,并且其与所在单位的关系也愈加与劳动关系相似了。

2. 个人之间的雇佣关系

如:自然人甲请自然人乙为其装修房屋、搬家、修电脑等,甲乙构成劳务关系。

3. 特定情况下的农民工

这里说的农民工是指建筑工地中未签订劳动合同,由包工头招用,并由包工头为其发放工资的基层建筑工人。这类建筑工人与包工头成立劳务关系。

六、总结

最后,总结一下构成劳动关系的要点:

1. 用人单位经注册合法存续

2. 劳动者年满 16 周岁,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3. 没有学籍(不是在读生)

4. 与用人单位存在经济上、人格上的从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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