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劳动者享有哪些原则性权力
劳动者作为劳动关系中的一方主体,相对于用人单位而言,是弱势的一方。我国《劳动法》为保护劳动者,明确规定了劳动者可享有的原则性权利,用人单位及其他个人或组织依法不得侵犯劳动者的原则性权利。
根据《劳动法》第3条的规定,劳动者的原则性权利包括以下8项:
- (1)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
《劳动法》第12条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第13条针对就业性别歧视问题,又明确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 (2)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 (3)休息休假的权利;
- (4)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 (5)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
- (6)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
- (7)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
- (8)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如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二 劳动者应遵循哪些义务?
据《劳动法》第3条的规定,劳动者在享有一系列劳动保障的权利的同时,也必须履行相应的劳动义务,包括:
- (1)完成劳动任务的义务;(最根本义务)
- (2)提高职业技能的义务;
- (3)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的义务;
- (4)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的义务。
在上述4项劳动义务中,完成劳动任务是最根本的义务。
用人单位雇用劳动者,向他们支付劳动报酬的根本目的在于促使劳动者提供劳动,而劳动者劳动的目的即在于完成劳动任务,若劳动者无法有效完成劳动任务就是最大的失职。
提高职业技能和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既是劳动者的义务,也是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权利,具有一体两面性。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必须相互配合,用人单位应提供劳动安全卫生保护和职业技能培训,保障劳动者的权利;劳动者也应当执行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参加职业技能培训以提高职业技能,履行法定的义务
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的义务
而现代劳动关系下,用人单位组织劳动者进行有序的生产经营活动,为保障生产活动的高效运行,劳动者必须严格履行岗位职责,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这样既有利于生产经营活动的组织,也保障了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三《劳动法》对劳动者的处罚规定
《劳动法》对劳动者没有切实履行劳动义务的行为也作出了相应的处罚规定:
例如,《劳动法》第25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又如,《劳动法》第26条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用人单位可以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
也可以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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