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带薪年假的条件是什么?
带薪年休假制度,是《劳动法》维护劳动者休息休假权利制定的一项重要制度。但是,劳动者享受带薪年休假是有一定条件的,这个条件主要是对工作年限的要求。
根据《劳动法》第45条第2款的规定,劳动者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可以享受带薪年休假。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者连续工作满1年,既包括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年的情形,也包括劳动者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年的情形;
“连续”则是要求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或者不同用人单位之间的工作时间不得间断超过一个月以上,如果超过的,劳动者的连续工作时间就要重新计算。只要劳动者连续工作满1年了,就可以享受年休假。
而劳动者可以享受年休假的天数,也和劳动者的工作年限有关。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
- 劳动者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 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 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应当注意的是,如果劳动者先后在多家用人单位工作,他在这些用人单位的工作时间需要累计计算。
此外,还包括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的,如在部队入伍的军龄、国家安排的下乡知青在农村的时间、在职研究生和博士生,也就是参军、下乡、学习的时间也应作为工作时间计算。但是,劳动者从一家单位离职后,到另一家单位再就业前的失业期间,不计入其中。
此外,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中约定的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年休假天数高于法定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约定或者规定执行。
哪些情况下,劳动者无法享受年休假?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4条的规定,在下列5种情况下,劳动者无法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 劳动者依法享受寒暑假,如学校的教职工,当他们寒暑假的休假天数多于法定的年休假天数时,不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 劳动者同一年内请事假累计超过了20天,且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请事假期间按照规定并没有扣工资的,劳动者也不能再享受年休假。但是,如果在劳动者事假期间,用人单位并未发放相应天数工资的,劳动者还是可以享受年休假的。
- 劳动者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如果请病假累计达到了2个月以上的,劳动者不能再休年休假。
- 劳动者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请病假累计超过3个月的,劳动者不再享受年休假。
- 劳动者累计工作已经满20年了,但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不再享受年休假。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2007年12月14日)第5条: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请病假需遵守单位请假流程,未经审批擅自休假,单位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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